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1)在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4年以上之婦產科臨床訓練(須包括1年總醫師或總醫師同等之訓練),並取得該 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2)領有外國婦產科之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辨理認定前,依台灣婦產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前,於國外醫院接受專業訓練者,參照我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標準個案審查。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2年。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或英文命題,其範圍如下:
(1) 一般婦科學﹔女性生殖器官之胚胎、解剖、生理、病理及其神經內分泌控制。
(2) 正常妊娠生理及產科照顧、異常妊娠、難產及高危險妊娠之診斷及處理。
(3) 生育控制。
(4) 不孕症之診斷及治療、女性生殖器官畸形、婦科腫瘤學、婦科內分泌學以及有關婦產科之診斷方法及手術技巧問題。
(5) 其他有關婦產科學之基礎醫學。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範圍如下﹕
(1) 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婦科、產科個案病歷摘要各10例。 含高危險妊娠2例、產前併發症2例、產前遺傳診斷2例、產中併發2例、產科超音波2例、一般婦科學2例、婦癌2例、不孕症及內分秘學2例、婦女泌尿學2例、內視鏡2例。
※此項資料請務必用中英文打字
(2 )幻燈片或錄影帶等教學資料。
(3) 該次甄審筆試題目內容。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60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60分為及格。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1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2個月公告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 報名表。
(2) 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
(3) 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婦科、產科個案病歷摘要各十例。
(4)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5) 最近1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6)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
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6年。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課程,達180點以上,其中140點或以上必須由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主辦之研討活動(A類);
40點或以下由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協辦之研討活動(B類)。
A類包括:
(1) 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或本會主辦之國際學術演討會,每小時積分2點;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
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
(2) 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主辨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點。
B類包括:
(1)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協辦之學術研討會或醫學院校、相關醫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點,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
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授課者,每次積分3點。
(2) 投稿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發表原著報告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5點,第二作者積分5點,其他作者得積分2點;發表病例報告或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刊登於國外醫學雜誌積分認定標準相同。
(3)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或會訊「繼續教育複習測驗」,於完成測驗後將答案寄回醫學會者,每次得積分2點。
(4) 參加國際性相關婦產科學術研討會(須提出報名單或繳費證明單)每小時積分2點;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A類繼續教育,其積分一分得以二分計。
第一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
於97年4月22日前,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者,得適用原規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240點以上」,且不受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規定之限制。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 最近1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
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
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
,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四、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2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辨法之規定。